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30日讯 外汇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台州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外管罚 〔2022〕2号)显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银行未对交易单证的违法违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被罚办资本项对其责令改正,没万目资没收违法所得169645.75元,金收处95万元罚款。台州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违规没收违法所得,被罚办资本项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没万目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金收未对交易单证的台州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银行;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违法违规以下为原文: 违法违规(中国经济网) 违法违规 |